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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燃气经营企业的特性都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23/05/01 23:32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燃气设施有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的活动,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现场监督指导。
第二十七条 居民用户初次使用燃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协助用户确认燃气使用场所的条件。对不具备使用条件且不按照要求整改的用户,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服务。
加强燃气企业准入资格监管。对燃气经营企业资质情况进行排查,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依法取缔或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城镇燃气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依法取得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或燃气主管部门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依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区域和期限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包括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和车用燃气经营。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用户服务档案,落实燃气用户服务制度,并与燃气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管理,编制燃气专项规划,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状况、经营许可等实施监督管理。
随着的发展,燃气经营企业不可避免要自上而下进行信息化改革,智能燃气不仅是愿景,更是燃气经营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快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应用,建立燃气用户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和服务档案。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实行实名购气制度,在销售、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时,应如实登记燃气用户姓名、使用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气瓶规格、生产编号、年检信息、销售数量等信息。
商务部门负责督促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自查,抓好全员教育培训,落实防范措施;牵头餐饮经营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有关;督促餐饮企业与合法燃气经营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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