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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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展燃气有限公司加油站车用燃料油供货配送项目谈判采购澄清公告(二)


各潜在供应商:

一、项目名称:河南省发展燃气有限公司加油站车用燃料油供货配送项目

项目编号:M4101000065000407050

二、澄清内容

1、问:第一章采购公告:2.4 供货期限及要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建议修改成一年,根据国家加快石油天然气市场化改革推进部署看,未来市场和价格方面将不断变化,不同政策因素将影响成品油价格,给三年合同的执行增加政策性因素带来的不确定性。

回复:本采购项目供货期限自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框架协议条款文本详见本澄清公告附件。同时签订年度供货合同,合同期限:自供货合同签订之日起年,每年末甲方根据乙方供货质量、供货价格和服务质量等履约情况,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按照本供货合同继续由乙方供货,若满足甲方要求,则甲乙双方协商续签供货合同,续签合同累计供货期不超过三年年度供货合同内容详见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2、问:第一章采购公告:7.2 相应文件的递交,建议将纸质文件的提交时间放在中标入围后,不入围的参与者不再需要提供纸质文件。

回复:按谈判采购文件要求执行。

3、问:第二章谈判响应人须知:1.7 报价形式  “进行多轮报价”,请明确进行2轮还是3轮,我们将根据报价轮数决定是否参与投标报价。

回复:最多进行3轮报价。

4、问:第二章谈判响应人须知:3.4.1谈判响应文件在谈判响应截止时间后开始生效,“谈判有效期为90日历天”,90日历天如何理解?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5、问:第二章谈判响应人须知前附表:3.1谈判报价说明 “油品的优惠幅度”,需要明确表示优惠幅度“正数是减价优惠,负数为加价上浮”,因为:98#乙醇汽油按同期95#乙醇汽油最高批发价格取值;-10#柴油、-20#柴油均按同期0#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取值,这样的计价可能出现优惠幅度的正负值出现。

回复:“油品的优惠幅度”正值代表减价优惠,负值代表加价上浮。

6、问: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二条供油方式 “甲方通知乙方供油,应提前 24小时将所需油品的数量” 建议修改为“甲方通知乙方供油,应提至少前24小时将所需油品的数量” 或 “甲方通知乙方供油,应至少提前48小时将所需油品的数量”

回复:应提前至少24 小时将所需油品的的数量及供油时间以书面传真或电话、电子邮箱等形式告知乙方,以便乙方有足够时间准备供油。

7、问: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条数量及价格约定 第2款中 “根据油品价格波动情况,若乙方实际市场供应价格低于上述定价机制的价格,以最新优惠价格为供货价格结算。”

建议去掉该内容,因为:1)该条款甲乙方权利不对等。在乙方实际市场供应价格高于上述定价机制的价格,没有以实际市场供应价格做为供货价格结算。乙方承担风险过高。 2)实际市场供应价格无法达成一致认定,概念模糊。

回复:谈判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条数量及价格约定第2款中“根据油品价格波动情况,若乙方实际市场供应价格低于上述定价机制的价格,以最新优惠价格为供货价格结算。”

修改为:

根据油品价格波动情况,若乙方实际市场供应价格(到站单价)低于上述定价机制的到站价格3.00%以内的(含3%),则以上述定价机制的到站价格作为供货结算价格。若乙方实际市场供应价格(到站单价)低于上述定价机制的到站价格超过3.00%,则以乙方实际市场供应价格(到站单价)即最新优惠价格作为供货结算价格

其他情况按照谈判采购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条数量及价格约定执行。

8、问: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条计量及结算方式:5.1预付款支付方式:数量30吨,建议都修改成32吨,目前市场的车辆准装数量28-33吨不等,为保证经济性,修改成32吨或33吨。

回复:按谈判采购文件要求执行。

9、问:第五章  技术部分:(二)谈判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3.服务的一般要求(4)测试和检验:按谈判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及双方协商确定的验收标准执行,‘中标人负责通过有关部门的最终验收,包括第三方检测验收。’建议引号部分要求去掉,原因:供应方只承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供货,交货时可双方取样签字封存,对封存的样品检验结果负责。

回复:删除第五章 技术部分(二)谈判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 “(4)测试和检验:按谈判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及双方协商确定的验收标准执行,中标人负责通过有关部门的最终验收,包括第三方检测验收。”,测试和检验按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六条质量要求执行。

10、谈判采购文件“第二章 谈判响应人须知”3.3谈判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取消本条要求,各供应商不再缴纳谈判保证金。若有供应商已缴纳谈判保证金的,项目结束后按相关规定退回。

 

附件:油品供应框架协议

 

河南省发展燃气有限公司

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27日

 

油品供应框架协议

 

 

甲方(需方):河南省发展燃气有限公司

乙方(供方):

 

甲乙双方为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有意向为甲方供应符合国标乙醇汽油(92#、95#、98#)、柴油(0#、-10#、-20#)的车用燃料油事宜订立本框架协议。约定如下:

一、本框架协议期限自签订之日起三年,协议期内,甲方双方可以就甲方下属各加油站分别协商签署《加油站车用汽柴油供货配送合同》,具体优惠价格及油品类型以供货配送合同约定为准。

二、甲方需求的油品种类包括不限于符合国标的车用乙醇汽油(92#、95#、98#)、车用柴油(0#、-10#、-20#),本框架协议的签订不意味着甲方只能从乙方采购油品。

三、甲方根据其所属加油站车用汽油、柴油库存及销量情况,应至少提前 24小时将所需油品的数量及供油时间以书面传真或电话、电子邮箱等形式告知乙方,以便乙方有足够时间准备供油。乙方所供燃料油须采用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证的油罐车运输。乙方应保质保量安全交付。

四、供货配送的车用燃料用油(汽油、柴油)采用汽车衡称重计量方式,根据国家《散装石油产品损耗》规定,单车损耗为0.3%内为定额损耗,由甲方负责;超出0.3%的,则超耗量由乙方负责。到站验收合格后,甲方加油站人员签字确认。

五、按照“先款后货”原则支付预付款,预付款金额由双方具体协商。

六、乙方供货配送的车用燃料油(汽油、柴油)需符合现行国标及当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随车提供油品质量合格证书。如甲方收到的油品有质量问题,双方当场取样封存,交由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国家专门检测资质第三方检测。若第三方检测结果显示不符合现行国标及当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检测费由乙方承担,并追究油品供货方责任,保留索赔权利。

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河南省发展燃气有限公司

(盖   章)

乙方:

(盖   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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